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现制定《耒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与适用范围
《细则》旨在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将原由多个主管部门分别独立实施的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如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整合为统一受理、集中现场查验、限时出具意见的验收模式,实现“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耒阳市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采用工程总承包(EPC等)模式建设的项目,其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亦须遵照本细则执行。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协同建设单位做好联合验收的各项准备与申报工作。
二、核心机制与流程
(一)牵头负责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受理申请、组织现场联合查验、汇总验收意见、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等工作。各相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依据职责参与联合验收。
(二)统一受理与告知。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受委托)在项目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后,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或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统一提交申请材料。牵头部门受理后,一次性告知需参加的专项验收部门及具体要求。
(三)并联现场查验。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协调确定联合现场查验时间,并通知各相关验收部门同步进行现场核查、测量、测试等工作,避免建设单位多头对接、重复迎检。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重点核查设计、采购、施工的融合效果及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实现情况。
(四)限时出具意见。各专项验收部门在现场查验后,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批系统出具明确的合格或整改意见。全部专项验收合格的,牵头部门出具《耒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存在问题的,出具整改意见清单,建设单位(联合工程总承包单位)整改后申请复核。
三、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别说明
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应充分体现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特点:
四、保障措施与施行时间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确保联合验收流程畅通、高效。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指导与服务,提前介入,主动靠前。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耒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耒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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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27 13: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