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尤其是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时,项目公司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发包行为往往嵌套于复杂的双重法律关系之中。这种双重性主要体现在:项目公司与政府方(实施机构)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关系,以及项目公司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承发包关系。在此框架下,项目公司采用不同发包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所产生的合同价差,不仅关乎项目成本控制,更涉及合规风险、政府付费机制及全生命周期绩效,值得深入探讨。
一、双重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发包方式选择
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首先是基于与政府签订的《PPP项目合同》而设立,其权利义务深受合同约束。在工程建设阶段,项目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工程整体或部分发包给承包单位。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发包方式选择空间相对较大,但仍需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选择公开招标通常被视为程序最规范、竞争最充分的方式,但流程长、成本高;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可能在效率上更具优势;直接委托则通常适用于特定法定情形。不同选择直接导致了初始合同价格的差异,即“发包方式价差”。
二、发包方式价差的成因与表现
价差的产生源于多个层面:
- 竞争充分性差异:公开招标通过广泛竞争往往能获取更贴近市场的价格,而邀请招标范围有限,竞争不充分可能导致报价偏高。直接委托则缺乏竞争,价格通常基于成本加成或协商,可能显著高于竞争性价格。
- 交易成本不同:公开招标程序严格,项目公司需承担较高的组织成本、时间成本及潜在流标风险成本。简化程序的方式虽降低了直接交易成本,但可能因竞争不足而抬高中标价格,形成隐性价差。
- 风险分配与报价策略: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承担设计、采购、施工等多环节风险。不同的发包方式会影响承包单位对项目风险(如政策风险、履约风险、项目公司支付能力风险)的评估,从而反映在报价中。例如,直接委托项目下,承包方可能因缺乏竞争而提高风险溢价。
- 合规性溢价或折价:若项目公司为规避公开招标而选择其他方式,可能面临合规性质疑与审计风险。承包单位可能因此要求更高的风险补偿(合规性溢价),或者相反,为获取项目而进行激进报价(合规性折价),后者可能埋下履约纠纷隐患。
三、价差对PPP项目的影响与合规考量
价差并非孤立存在,其影响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
- 对项目总投资与政府付费的影响:在采用“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PPP项目中,项目总投资是确定政府支付义务的重要基础。因发包方式选择导致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差,会直接影响项目总投资的认定。过高的价差可能引发政府方对项目成本合理性的质疑,甚至在财承论证、项目审计中面临挑战,最终影响政府付费的顺利到位。
- 绩效关联与价值实现:PPP项目强调产出导向和绩效付费。工程总承包合同价若因发包方式不合理而虚高,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可用干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压力增大,或挤压运营维护预算,影响全生命周期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反之,不合理低价中标则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损害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长远价值。
- 双重法律关系下的责任传导:当因发包方式不当(如应招未招)产生价差并引发纠纷时,责任可能向两端传导。一方面,项目公司可能需向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政府方可能依据《PPP项目合同》追究项目公司违反采购承诺或造成项目成本不合理增加的责任,触发违约条款。
- 合规性边界:核心在于判断项目公司的发包行为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PPP项目,其工程建设部分往往必须招标。项目公司需审慎评估其资金来源与性质,选择合规的发包方式,避免因追求效率或特定合作方而触碰法律红线。
四、应对策略与管理建议
为妥善管理双重法律关系下的发包方式价差问题,相关方应采取以下策略:
- 前期规划与合同衔接:在《PPP项目合同》编制阶段,政府与中标社会资本应就工程建设部分的发包方式、采购程序、成本控制原则达成清晰约定,并将其与项目公司的经营权责、投资控制目标及绩效评价体系有效衔接。
- 强化过程合规审计与成本监审:项目公司应建立透明的采购决策记录与成本分析体系,主动接受政府方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对于非招标方式的选择,必须具备充分、合理的依据并留存书面文件,以证明其合规性与经济性。
- 倡导合理竞争与价值最优:即使在允许非公开招标的情形下,项目公司也应尽可能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多轮谈判、方案竞赛等方式,争取在合规框架内获得性价比最优的报价,而不仅仅是价格最低。
- 风险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发包阶段的价格风险与后续设计、施工、运营风险统筹考虑。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设置清晰、公平的价格调整机制、绩效奖惩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确保价差反映的是真实的价值与风险分配,而非单纯的程序差异。
在PPP模式与工程总承包模式交汇的复杂场景下,项目公司发包方式引发的价差问题,本质上是效率、合规、成本与风险在多层级法律关系中的平衡问题。解决之道不在于消除价差,而在于通过规范透明的程序、合理的风险分配和全生命周期的成本绩效管理,使最终形成的合同价格真实反映项目价值,保障公共利益与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的共赢,推动PPP项目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