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现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一、总体评价
《办法》的制定对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尤其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质量检测管理提供了制度框架,方向正确,内容全面。但在工程总承包这一特定组织模式下,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和责任界定的清晰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具体意见与建议
- 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检测责任主体
- 意见:《办法》中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的责任条款,主要基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对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质量责任主体相对集中。
- 建议:建议增设专门条款或释义,明确在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中,总承包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方,应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总责。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对总承包单位组织的检测活动履行监督责任,而非直接介入具体检测事务。
- 优化检测计划与方案的编制与审核流程
- 意见:工程总承包模式强调设计、采购、施工的一体化协同。质量检测计划需更早介入,并与设计意图、施工工艺深度结合。
- 建议:建议《办法》中鼓励或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由总承包单位牵头编制覆盖全过程的《工程质量检测总体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备案。该方案应作为后续各专项检测方案编制的总纲,以确保检测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与设计施工的契合度。
- 强化对检测过程的闭环管理与信息联动
- 意见:工程总承包项目周期长、接口多,检测数据与设计变更、施工调整、材料认证等信息的实时联动至关重要。
- 建议:建议《办法》明确提出,推动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相适应的数字化质量检测监管平台或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检测机构及时、准确上传检测数据,并与项目的BIM模型、物料管理、进度管理等系统实现必要的数据交互,便于总承包单位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和追溯,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督。
- 完善针对总承包模式的专项检测与见证取样规定
- 意见:总承包单位内部可能包含设计、施工等多个内部团队或分包单位,材料设备可能由总承包单位集中采购。传统的“施工单位取样、监理(或建设)单位见证”模式可能需调整。
- 建议:建议明确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可由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见证取样工作,并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见证重点,可更多转向对总承包单位取样、送检程序合规性的监督,以及对关键部位、重要材料检测的现场旁站监督。
- 厘清联合体承包模式下的检测责任
- 意见: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内部责任划分需在《办法》层面予以指引。
- 建议:建议增加条款,明确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管理责任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方和各方在质量检测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接口与连带责任。对外由联合体牵头方统一协调,对内依据协议划分责任,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或责任推诿。
三、
恳请起草部门充分考虑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殊性,对《办法》进行针对性补充与细化,使其不仅能有效规范传统模式下的检测活动,更能精准引导和保障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质量,为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管理支撑。